根据2019年6月14日教育法;
根据2012年6月18日《高等教育法》和2018年10月19日《关于修改和补充高等教育法若干条款的法律》;
根据政府2017年5月25日第69/2017/ND-CP号法令,明确教育培训部的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
根据质量控制部主任的提议;
教育与培训部长颁布了有关通告,规定了承认外国教育机构颁发的文凭并在越南使用的条件、顺序、程序和权限。
第一条监管范围和适用对象
1.本通知规定了承认外国教育机构颁发的可在越南使用的文凭的条件、顺序、程序和权限,包括初中教育文凭、高中教育文凭、普通教育课程结业证书、学士文凭、硕士文凭、博士文凭和同等学历的文凭(以下统称文凭)。
二、本通函适用于:
a/教育和培训部质量控制部;
b) 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教育工作的专门机关(以下简称省级教育培训厅);
c/ 负责承认外国教育机构颁发的毕业证书并在越南使用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条文凭的承认
承认外国教育机构颁发的文凭在越南使用(以下简称文凭承认)是指根据外国教育机构所在国的教育制度承认文凭上规定的学习者的资格,并确定其水平与越南学历框架规定的培训水平相当。
第三条学历证书承认原则
1.学历认证由学历持有人提出申请,或者由人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管理单位经学历持有人同意后进行(以下统称学历认证请求人)。
二、外国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历证书,在学习期间,学习者完成相应教育课程,达到外国教育机构所在国规定的质量要求,并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获得该国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予以承认。
三、外国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免于履行认可手续。
四、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条件,自行评审用于培养活动的学历学位证书,并对评审结果依法承担责任。必要时,高等学校应当要求学历学位持有人按照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办理学历学位认证手续。
第四条 文凭承认条件
1.外国教育机构向学习者颁发的毕业证书,如有关教育计划的学习或研究期限符合越南国家教育体系框架结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则予以承认:
a/ 该教育项目已经该外国教育机构总部所在国的教育质量认证机构进行与其培养形式相对应的质量认证;
b/该外国教育机构经其总部所在国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培训、颁发文凭,或通过其总部所在国教育质量认证机构的质量认证。
2.在两国教育主管部门允许其在本国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培训或批准合作办学、联合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且该机构按照许可范围开展培训活动,并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其在本国总机构所在国(含越南)以外国家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应予承认。
3.外国教育机构向参加在线培训或混合式培训课程的学习者颁发的毕业证书,如符合本条第1款a点规定的条件,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承认:
a/ 该培训项目经培训教育部批准在越南实施,前提是学习者在越南居住和学习;
b/ 如果学习者在培训举办国居住和学习,则该培训项目须经该国主管教育部门许可。
4.因战争、自然灾害、流行病、火灾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无法继续就读的学生,其所获得外国教育机构颁发的毕业证书是否予以承认,由教育培训部长决定。
第五条免除办理学历认证手续
1. 外国教育机构在越南颁发给学员的毕业证书,可获越南承认,无须再行办理毕业证书承认手续,且可在越南使用,其证书种类如下:
a/ 经教育培训部公布,属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签署的关于文凭的对等或相互承认条约或协议或有关文凭的条约适用范围内的外国教育机构的文凭;
b/ 教育培训部使用国家预算资金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由外国教育机构颁发的毕业证书;
c/ 自《修改和补充高等教育法若干条款的法律》(2018 年 11 月 19 日第34/2018/QH14号法律)生效之日起,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国教育机构向越南与外国合作伙伴联合培养项目学员颁发的毕业证书。
2. 获得本条第1款规定文凭者,须符合下列条件:
a/ 文凭名称符合越南国家教育体系文凭规定;
b/培训期限、入学条件符合教育培训部的规定;
c/ 培训项目采取直接培训或混合培训的形式,其中在线培训时间不超过项目总时间的30%。
3. 免除履行学历认证程序并不涵盖学历认证。机关、组织或雇主在必要时应进行学历认证。
第六条 文凭承认权限
1.教育培训部质量控制部主任承认学士文凭、硕士文凭、博士文凭及同等学历文凭。
2.省级教育培训部门负责人应当承认初中毕业证书、高中毕业证书和普通教育毕业证书。
第七条文凭承认的程序和程序
1. 申请学历认证者,应在教育培训部或省级教育培训厅(以下统称学历认证主管机关)的网上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本通知附件一所列学历认证信息。学历认证所需证明材料,应直接提交或邮寄至学历认证主管机关,具体包括:
a/ 拟认可的文凭副本或文凭登记册的副本,附上经过公证的越南语翻译以及直接相关的文凭和证书副本;
b/ 文凭附件或学业成绩单的复印件,并附上经过公证的越南语翻译件;
c/ 海外学习期间证明文件(如有);
d/ 授权核实文凭信息的书信(如请求人是颁发文凭的教育机构)。
2.学历认证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学历认证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学历认证结果答复申请人。需要向外国教育机构或者境外认证单位核实学历认证信息的,答复时限不得超过收到学历认证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
3. 文凭的认可应以认可证书的形式予以确认,证书的格式应符合本通知附录二或附录三的规定。如果文凭不予认可,或尽管已超过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但文凭信息核实理由仍不充分,则文凭认证机构应向申请人发出书面答复。如果无法确定文凭与《越南学历框架》规定的培训水平的等效性,则文凭认证机构应根据该外国教育机构总部所在国的教育体系提供信息并认可文凭的有效性。
4. 有权认证文凭的机关应建立文凭认证证书登记簿,登记内容包括:获得认证的文凭人员的姓名、出生日期;颁发文凭的教育机构名称;培训形式;相当于越南学历结构或按照外国教育机构总部所在国教育体系的培训水平;证书编号。
第八条取消文凭承认
1.若发现文凭不合法或申请文凭认证的材料不真实,则取消其文凭认证资格。
2.学历认证机关的领导应当作出取消学历认证、吊销学历认证证书的决定,并明确说明取消、吊销的理由。
3.取消学历学位认证和吊销学历学位认证证书的决定应当在学历学位认证主管机关的门户网站上公布,并发送给被取消学历学位认证的本人、发现违规行为的检查机构(如有)、学历学位持有人所属机关(如有)以及相关机关、组织。
第九条学历认证机关的职责
1. 质量控制部
a/ 负责文凭认可结果并解决投诉和举报(如有);
b/在教育培训部公共服务门户网站上公布和更新根据本通知第5条第1款免于履行文凭认可程序的情况的信息。
2.省级教育培训部门
a/ 负责文凭认可结果并解决投诉和举报(如有);
b/每年12月25日前向教育培训部报告认可文凭的数量。
第十条效力
1.本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生效。本通知取代教育培训部长2007年12月20日第77/2007/QD-BGDDT号决定,颁布了关于承认外国教育机构向越南公民颁发的文凭的顺序和程序的规定;教育培训部长2013 年 7 月 15 日第 26/2013/TT-BGDDT号通知,修改和补充《关于承认外国教育机构向越南学生颁发的文凭的程序和顺序的规定》的若干条款,该规定与教育培训部长2007 年 12 月 20 日第77/2007/QD-BGDDT号决定同时颁布,以及 2017 年 7 月 13 日第 17/2017/TT-BGDDT号通知,将教育培训部长 2007 年 12 月 20 日第 77/2007/QD-BGDDT 号决定中的“国际合作司”和“对外培训司”替换为“国际合作司”,将“教育质量认证和测试司”替换为“质量监控司”。关于承认外国教育机构向越南公民颁发的文凭的规则和程序,已根据教育培训部长2013 年 7 月 15 日第 26/2013/TT-BGDDT号通函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2.教育培训部办公室主任、质量控制部主任、有关单位负责人、各省级教育培训厅厅长、各普通高等学校校长、各高校校长及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执行本通知。